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9號
SLDV,104,補,429,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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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曾棋嫆 
原   告 曾惠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等3 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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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