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曾棋嫆
原 告 曾惠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等3 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