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08號
SLDV,104,補,408,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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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曾華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合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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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合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