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曾華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合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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