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03號
SLDV,104,補,403,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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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李木成 
被   告 甲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捌拾萬陸
仟柒佰元【計算式:(328 +1,099 )《平方公尺》《即系爭二
筆土地面積》×32,1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二筆土地於原
告104 年4 月15日起訴時之最近一期即104 年1 月份之公告土地
現值》=45,80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伍仟
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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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