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守浤
被 告 謝俊雄
陳水土
謝來吉
謝素盆
謝一誠
謝文蘋
張清標
張吉善
張秀美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陳寶
被 告 陳秀英
張秀蓮
李陳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詳
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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