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收回特別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3號
SLDV,104,補,363,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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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簡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回特別股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億柒仟捌佰零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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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