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2號
SLDV,104,補,362,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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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張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麗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
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以所擔保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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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