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
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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