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46號
SLDV,104,消債更,46,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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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債 務 人 闕詺蓁即闕秀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說明債務人父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 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 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 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
5.除聲請狀所附第一銀行存簿外,債務人其他所有在郵局、 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 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6.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3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 如 有獎金、津貼等亦需一併敘明) 。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 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欠債之原因。
9.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840元(包含食衣住 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 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 出金額17,208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 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 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 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⒑債務人陳報每月行動電話費為1,808 元,請說明依其工作 性質,為何每月要負擔高額電信費之原因,並請提出103 年6 月迄今之電話費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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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