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27號
SLDV,104,建,27,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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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宏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 稽。基於當事人自主處分權之原則,尊重其合意管轄於特定 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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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