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25號
SLDV,104,司拍,125,201504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相 對 人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9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1 年12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102 年12月11日登記在案。嗣㈠相對人於101 年12月 11日向聲請人共計借用1,6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 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 違約金;㈡案外人即債務人方淑貞邀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1 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共借用1,4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 支付違約金;㈢案外人即債務人謦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邀相 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2 年2 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500 萬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 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㈣且案外人即債務人快樂 牙醫診所即徐所賢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2 年3 月5 日 向聲請人借用5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 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 前開㈠借款部分,相對人自103 年11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借款契約書影本4 紙 、借款契約書影本2 紙、連帶保證書影本2 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謦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