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81號
SLDV,104,司司,81,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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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羅恒源 
代 理 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羅恒源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如附件所 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 、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 國104 年3 月24日士院俊民司成104 年度司司字第80號函准 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 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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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