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17號
SLDV,104,司催,217,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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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施
      繼孔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
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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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