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27號
SLDV,104,司促,6327,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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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積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76496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143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76496、27425000、0928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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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