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01號
SLDV,104,司促,6301,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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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靜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每日新臺幣陸元
  貳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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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