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55號
SLDV,104,司促,6255,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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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政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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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