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若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叁仟伍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若琦 431│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9134 │1780240134│04月02日起 │ │.七九 │
│ │元 │869 │ │ │ │
├──┼───┼─────┼──────┼──────┼───────┤
│ 002│新臺幣│吳若琦 54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92666│3745504179│04月13日起 │ │ │
│ │元 │207 │ │ │ │
├──┼───┼─────┼──────┼──────┼───────┤
│ 003│新臺幣│吳若琦 543│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4787│3745504179│04月13日起 │ │.九九 │
│ │5元 │207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若琦於民國97年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24013486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吳若琦於民國98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543374550417920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522元及費用8832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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