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80號
SLDV,104,司促,6180,201504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潘如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