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65號
SLDV,104,司促,6165,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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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逍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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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逍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逍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