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070號
SLDV,104,司促,6070,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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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櫻即吳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櫻即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498 │文秀   │4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文櫻即吳文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4000016 07430609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06日止累計46,57
     1 元正未給付,其中44,498元為消費款;2,073 元為
     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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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