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0年度,25號
TYDM,90,撤緩,25,20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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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
字第八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以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八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0三號),處有期徒 刑五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確定。於緩刑期滿前,即八十八年五 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止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 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宋雲發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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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