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紹興即營兆蔬果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