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57號
SLDV,104,司促,5957,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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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紹興即營兆蔬果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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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