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09號
SLDV,104,司促,5909,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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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育珮於101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520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9,50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16元整及違約金1
  ,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504元整
  自104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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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