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01號
SLDV,104,司促,5901,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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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黛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8406960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0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436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79548263、098406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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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