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29號
SLDV,104,司促,5829,201504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姚志鵬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197307│     │3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姚志鵬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7017 │     │3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志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04548678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4年03月29日止累計307,245元正未給付,其中294,
  324元為消費款;11,72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