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昭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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