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鳳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洪鳳禧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51,738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57
0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502元整。(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
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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