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瑜君即邱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瑜君即邱│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70555│玉卿 13000│04月 11日 │ │.八八 │
│ │元 │1995535 │起 │ │ │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瑜君即邱玉卿於民國95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1300019955357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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