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646號
SLDV,104,司促,5646,201504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瑜君即邱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瑜君即邱│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70555│玉卿 13000│04月 11日  │      │.八八    │
│  │元  │1995535  │起     │      │       │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瑜君即邱玉卿於民國95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1300019955357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