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東永
代 理 人 連堂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