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齡儀即黃馨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齡儀即黃馨蘭於民國9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45631884318134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3973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黃齡儀即黃馨蘭於民國94年7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
Ready Cash卡(帳號:5577697008419108),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163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
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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