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43號
SLDV,104,司促,5543,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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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柒萬貳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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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