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志鵬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柒萬貳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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