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27號
SLDV,104,司促,5527,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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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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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