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59號
SLDV,104,司促,5459,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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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部意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419303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1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068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63593009、09741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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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