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55號
SLDV,104,司促,5355,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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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廣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雅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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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