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廣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雅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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