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譚必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