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54號
SLDV,104,司促,5354,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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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譚必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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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