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弘守即游哲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逢祥
○ 號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伍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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