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75號
SLDV,104,司促,5275,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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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弘守即游哲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逢祥
○           號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伍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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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