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73號
SLDV,104,司促,5273,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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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飛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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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