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飛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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