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08號
SLDV,104,司促,5208,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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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
  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忠平於99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8,174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6,512 元整、消費款12,214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4,38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60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602元整自104 年03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
     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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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