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
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忠平於99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8,174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6,512 元整、消費款12,214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4,38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60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602元整自104 年03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
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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