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186號
SLDV,104,司促,5186,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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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春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逢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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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