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春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逢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