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夢想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夢想屋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
表門號0977659888,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099 元,專案補
償款8856元,共計新臺幣25955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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