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喻楢樵即喻泓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楷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淑苓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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