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44號
SLDV,104,司促,4944,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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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喻楢樵即喻泓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楷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淑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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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楷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