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鵬飛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君斐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震宇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慧華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惠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捌萬叁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黃惠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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