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38號
SLDV,104,司促,4838,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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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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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