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66號
SLDV,104,司促,4066,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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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東煒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善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鉉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零叁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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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