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東煒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善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鉉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訴訟標的金額等之必要 ,經本院於104 年3 月23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4 年4 月 27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 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