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蘇定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廖嘉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輝
陳祈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
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關於「大中華票券金融(股)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中票券金融(股)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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