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
股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
捌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