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4號
SLDV,103,重訴,144,201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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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
股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
捌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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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