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潘政廣 訴訟代理人 張紋琦 被上訴人 陳韻如 兼訴訟代理 人 曾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6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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