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績效獎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37號
SLDV,103,勞訴,37,2015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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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仁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方孟穎律師
      陳芬玲 
      許越鈞 
      姚良龍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陳永松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 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 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反訴必須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故審酌 反訴是否符合提起反訴之要件,亦應以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訴訟狀態為準。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項,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 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 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 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兩者在法律上 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申言 之,即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 ,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 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 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兩 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22 號裁定、91年 度台上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提起反訴後,法院 就其反訴是否具備前述得提起反訴之要件,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調查之結果,如認被告提起之反訴,不備反訴之要件者, 應認反訴不合法,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 回。




經查:本訴原告所提給付業績獎金訴訟,係主張:本訴被告於 本訴原告在職期間,並未依本訴被告所訂之業績獎金辦法(下 稱系爭績獎辦法)規定,計算給付業績獎金,而本訴被告則抗 辯:本訴原告任職期間所屬部門業績額度未達系爭績獎辦法所 訂標準,本訴原告尚不符合系爭績獎辦法所訂要件,無從請求 獎金。由是以觀,本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為系爭績獎辦法 規定或約定之獎金請求權。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提起反訴則 係主張:本訴原告於任職期間,屢次違反出貨之規則,與收取 支票之流程,故意不積極催收客戶貨款,致本訴被告受有未能 追回貨款之損失,而依侵權行為、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 請求本訴原告賠償未能收回帳款之損害。顯見反訴原告所主張 之原因事實法律關係,係本訴原告任職期間故意背信之侵權行 為及違反委任契約意旨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核與本訴 訴訟標的之系爭績獎辦法獎金請求之法律關係或反訴原告對本 訴之防禦方法並無關聯,難認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 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 又反訴訴訟標的所主張之損害項目,與系爭績獎辦法之獎金金 額計算亦無任何交集或相關性。甚者,依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而 陸續提出之證據資料(見本院卷第73至94頁),與本訴審判資 料相較,均與認定本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完全無涉,並無任何 共通性或牽連性,而得達成合理運用本訴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 經濟之反訴立法目的,顯與反訴之實質程序要件有所不合。是 反訴被告一再指摘反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與本訴毫無牽連,有 言滯本訴之虞,並非無據。
反訴原告雖於本訴民國104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 狀就本訴抗辯:以反訴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委任契約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債權,與本訴原告之獎金債權為抵銷等語。然反訴 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本訴之答辯,從無提出欲以反訴 訴訟標的損害賠償債權與本訴債權為抵銷之防禦方法。而本訴 業已辯論終結,本院已無從於本訴中審究本訴被告於辯論終結 後所提出之此一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審酌反訴是否符合提起反 訴之要件,亦應以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之訴訟狀態為準,已如 上述。是本件亦難以本訴、反訴之債權請求權種類同一,得以 互為抵銷為由,而認反訴標的與本訴防禦方法有何相牽連關係 可言。
綜上所述,反訴原告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然其所 提起之反訴,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證據資 料毫不相通,客觀上徒有致使本訴延滯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規定,所為反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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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