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方惠心
訴訟代理人 季步鑾
訴訟代理人 季珍珍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劉昶逸
被 告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
上列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呂佩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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