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衛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黃俊銘
被 告 黃仕彰
被 告 黃淑惠
兼法定代理 黃麗夙
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前次10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被告黃俊銘,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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